(一)重点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 组织保障措施
保障体系——三种特殊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 业300 人以上的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制度、规程的建立、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报告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处理、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记录 项目负责人:落实、确保、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及时如实报告
对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生产设备、检测 设计——设计人、设计单位 施工——施工单位
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设备质量——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可使用。 特种设备目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资资源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等 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知识和能力;三种特殊行业的应考核合格后可任职。
一般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一年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持证上岗。
物资资源管理
日常管理制度:警示标志、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和记录。 淘汰制度:不得使用明令禁止、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制度:相应资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制度:签订专门的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主要负责人负责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三同时、纳入概算中
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符合或行业标准。 保证工伤保险所需要的资金: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技术保障措施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安全防护、培训教育。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矿山、用于生产、存储危险品的建设项目。 对废弃危险物品——监督、或行业标准、可靠措施、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对应急预案、 安全措施要备案。
员工宿舍——不得与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同在一个建筑物
专业资料
;设有明显标志。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专门人员现场管理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督促、告知义务。 施工现场管理——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法律责任
不满足资金投入、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人员:刑事责任——撤职——2~20 万元 未配备合格人员——2 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5 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根据违法所得计算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2~10 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根据违法所得计算,比擅自生产等轻。 未协调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停产停业。
非法设置员工宿舍——限期整改,停产停业;刑事责任 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注意: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如工伤社会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还可以提 出赔偿请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
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对于危险报告义务强调从业人
员发现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分类及上报 事故类别 事故程度判断 事故上报
死亡人数N1 重伤人数N2 直接经济损失P
特大事故 N1≥30 N2≥100 P≥1 亿元—— 报国务院
重大事故 10≤N1<30 50≤N2<100 5000 万≤P<1 亿—— 报国务院
较大事故 3≤N1<10 10≤N2<50 1000 万≤P<5000 万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般事故 3<N1 N2<10 P<1000 万 ——报市级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抢救、减损、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1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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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再上报
重大事故: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现场抢救 注意:
不及时报告涉嫌违法,报告与数据不符合并不违法 上报可越级
每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伤亡人数有变30日补报(火灾、交通事故7日) 事故调查 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 地域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参加 事故调查组职责(60 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时间不包括在) 查明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
重大、较大、一般:15 日批复 特别重大:30 日 可延长,不超过30 日 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
表现:不立即报告、迟报、漏报、擅离职守
处理:主要负责人处一年年收入的40%~80%——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阻挠事故调查者
对事故单位:100 万元以上500 元以下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年年 收入60%~100%
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负有责任单位
一般事故:10 万元~20 万元 较大事故:20 万元~50 万元 重大事故: 50 万元~2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200 万元~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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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责任:暂扣或吊销证照 事故负有责任人员
一般事故:一年年收入的30% 较大事故:一年年收入的40% 重大事故:一年年收入的60% 特别重大事故:一年年收入的80%
其他法律责任: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有关的执照资格、岗位证书;5年不得担任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调阅资料、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责令排出事故隐患、责令停业、扣押查封设备等(15 日 处理)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6.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责任容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强制性标准、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概算中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申请领取施工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提交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备案。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 备案容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邻近建筑物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法律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责令改正;责令停工
未将安全施工保证措施或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的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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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责任
责任:限期改正;单位处20~50 万元罚款;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行为类型
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压缩合理工期、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7.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责任容
审查施工案的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
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 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案。 审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依法监理的责任 法律责任 违反强制性标准 责令停业(3~12 月)
情节重:吊销资格,5 年不予注册 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
责任: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 万元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证书;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行为类型
施工案等未进行审查
发现安全隐患未要求整改或停工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报告 未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责任容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主要负责人:制度、规程、投入、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 由相应资格人员担任
责任:落实;确保;制定措施;报告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较大分支机构(分公司、区域公司)独立设置 责任: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报告;制止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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