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的申请:
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
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申请续展注册,他组织享有。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50 年 4.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 年 短期诉讼时效:1 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 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1 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不超过20 年 (2)诉讼的中止——暂停 最后六个月; 不可抗力;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的中断——清零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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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仲裁)、债权人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物权和担保
(一)重点容解析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签订: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不能成为保证人:
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式: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保证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式 既可以,也可以,不能拒绝,但可以追偿.
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保证期间合同变更: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 2.抵押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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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应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买受人的效力:按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及清偿顺序: 抵押权的实现: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 顺位改变或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有限受偿权益的围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担保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其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并处分。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3.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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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抵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出质人的权利:
要求及时行使质权、拍卖、变卖。 4.留置
概念:合同(加工、存储、运输合同等)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又被留置,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实现:2 个月履行债务期限;参照市价。 5.定金
收回: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罚款:给付定金的一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额度:20%
性质:担保、实践合同、从合同
注:定金往往与违约金一起考,因此需要与合同法容结合。 6.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自然资源可不用登记。 合同生效≠不动产登记。
合同生效后,没登记,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3 个月需登记。 动产交付的设立、转让: 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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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经登记后生效。 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设立、转让前,权利人依法占有该财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生效;
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财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转让时,双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他规定:
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自该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设立的式:划拨、出让;招标、拍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规定: 书面形式;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申请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书面,与地上物一并处分; 获得补偿、退还出让金;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按规定续期。 义务:
履约、支付出让金、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8.物权的保护
请求归属确认、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修理等;请求赔偿。
11、建筑法相关容
1). 施工可制度
概念:施工可证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申领。 2)、申请条件:
a、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b、已经取得工程规划可证(注意指在城市规划区的) 划拨:建设用地规划可——申请用地——划拨土地
出让:签订出让合同——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可证
c、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监理单位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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