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锤击预应力管桩37
一、施工准备
(一)材料接收
材料接收: 根据规范JGJ94-2008第7章第7.2.2节要求,材料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单节桩可采用专用吊钩勾住桩两端内壁直接水平起吊
材料检验
材料自检验收记录
桩进场前应对桩的外观及强度进行验收,桩体外观检查应符合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2-2002)第5章,第5.3节要求:
外观:无蜂窝、漏筋、裂缝、色感均匀,桩顶处无孔隙;
材料允许偏差值:桩径为±5mm,管壁厚度为±5mm,桩尖中心线为<2mm,顶面平整度为<10mm,桩体弯曲值<1/1000L。
材料堆放要求
材料堆放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章,第7.2.3节及7.2.4节的要求: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堆放时桩应稳固,不得滚动; 2 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
3 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当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600mm的桩不宜超过4层,外径为300-400mm的桩不宜超过5层;
4 叠层堆放桩时,应在垂直于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两道垫木,垫木应分别位于距桩端0.2倍桩长处。
(二)现场临时设施及道路建设
1、三通一平完成:道路畅通、供水畅通、供电畅通、场地平整; 2、排水、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准备齐全;
3、打桩顺序,桩机行走路线,材料堆放区域划分完成。
(三)施工指导资料准备:
施工组织设计 桩基施工方案 质量计划 检试验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 分部分项划分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安全相关资料 样板工程实施计划
二、施工阶段
安全及技术交底定位测量桩机就位下节桩插入锤击沉桩电焊接桩再锤击送桩收锤材料接收材料验收材料验收合格 (一)安全交底及技术交底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应有安全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针对工程特点,阶段性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及技术交底。
(二)定位测量
定位测量资料
验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章,5.1节要求:“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群桩20mm;单排桩10mm。
(三)桩机就位
在整个沉桩过程中,桩身的垂直度需首要保证。垂直度是影响沉桩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桩机定位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桩架龙口必须挺直,应确保桩锤、桩帽、桩身在同一轴线上,桩架要坚固、稳定,并有足够的刚度,锤击时不产生颤动位移。桩垫应有一定的弹性和韧性,有足够的厚度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或补充。
取桩
根据JGJ94-2008要求,取桩应复合7.2.4要求:1、当桩叠层堆放超过2层时,应采取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2、三点支撑自行式打桩机不应拖拉取桩。
(四)下节桩插入
(五)沉桩要求
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 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 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 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桩头法兰除锈要求
根据GJG94-2008规范要求,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六)接桩要求
采用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节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m;
2、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向敲打;
3、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地进行,焊好后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
(七)送桩
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 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3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并修正;
4 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5 当送桩深度超过2.0m 且不大于6.0m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
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八)收锤
工程桩要以试桩的最后贯入度(或单桩有效长度)控制好工程桩的施打,确保单桩顶面标高与单桩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由于持力层可能起伏较大,桩长会有变化,要根据地质报告和施打情况选配合适长度的桩节,以减少截桩浪费,收锤可按以下条件确定:
(1)桩端沉入持力层贯入度达到试桩收锤条件可以收锤。 (2)虽然未达到指定持力层,最后贯入度已达到40mm/10击(此时已达到锤击桩基承受极限),可以收锤。
(九)承载力检测要求
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本工程桩最大加载值为:1000KN。
(十)桩基小应变检测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根据《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8张,8.3节要求:受检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强度应符合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2、桩头的材质、强度、截面尺寸应与桩身基本相同; 3、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装轴线基本垂直。
桩位复测要求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
打入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1、带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50+0.01H
2、桩数为1~3 根桩基中的桩: 100mm
3、桩数为4~16 根桩基中的桩: 1/2 桩径或边长 4、桩数大于16 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1/3 桩径或边长 (2)中间桩:桩径或边长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