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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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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4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八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涉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省外进豫或本省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15日内,将省外进豫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情况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代理机构的身份共同代理,但须按照资格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代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共同代理协议上签字盖章,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对整个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并将共同代理协议提交招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满足代理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从事的招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承接业务,应持下列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备案: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文件;

(二)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和本单位固定执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包括: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三)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必须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代理业务,订立代理合同,从事代理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或者主要经办人员近3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重点考核其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组成,代理业绩、服务承诺、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其招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前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五)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六)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十)代拟合同;

(十一)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6〕264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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