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注:部分内容为摘抄内容
内容摘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一直在不断改善,但由于起步晚,实行经验少,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政府官员的财产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很大问题,比如由此产生的腐败问题,亟待解决。此者,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反腐斗争强有力的武器,我国应当借鉴世界部分国家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做法,提出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对策和实施步骤,实施“财产公开,高薪养廉”制度,强化捆绑和连带责任制。本文针对信息公开的现实情况,讨论关于政府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来解决当前因为信息公开制度额不完善导致的腐败问题。 关键词:财产公开 法律保障 反腐倡廉 高薪养廉 连带责任
有关官员财产公开的话题讨论,几乎已经延展到所有应该到达的领域,经由不停刷新的公共事件接力推动,该项制度建立并实质性运作的迫切性已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但目前的问题可能在于,描绘性的语言所指向的政策方向足够清晰,但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的制度推进却一直呈现阻力重重的状态。诚然,任何一项制度的切实推进,需要有配套措施和适宜的土壤。
官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于公共讨论而言,似已进入话题疲惫期。这些年来,有执着于此的代表委员连续多年提交议案提案,也不断收悉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从“条件尚不成熟”、“全面推行尚存一定困难”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已着手起草建议稿”。官员财产应当公开、也必须公开,其对廉政中国意义之重大无以复加,应然层面的阐释“话已经说尽”,屡屡用描绘性语言指着的政策大方向也已足够清晰,但实际操作角度的观察和推进却总是步履维艰。
尽管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官员财产申报制是反腐工作的最根本保障,但在我国,该项制度的推进始终长路漫漫:从1988年全国人大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到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从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到浙江慈溪浙江平湖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湖南湘乡重庆市相继跟进,各地对此尝试虽多,结果却都无疾而终。显然,仅靠地方政府摆出“先行者”姿态显然不够,因为多年来,这项被称为反腐“终端机”的制度之所以迟迟浮不出水面,根源就在于官员公开或不公开抵制。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调查,发现97%的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站在这个角度,尽管南京与杭州今天“愿为天下先”,却也难免令人担心这又是“热热闹闹开场,悄无声息了结”。
那么,如何才能预防官员财产申报流于形式?毋庸置疑,法律的跟进是该项制度能否走
完全程的关键。因为,财产申报既是防腐的有效手段,也是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的利器,必会遭致既得利益者抵触。要打破僵局,就须从法律着手。目前,美日韩等国乃至中国香港地区,都把官员公布财产法定为入仕先决条件。温家宝总理也早已明确,应对官员财产收入实行公开,指出“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长期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由此可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先行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固然不错,但加快该项制度的立法进程更是刻不容缓,多拖延一日,就等于对腐败又多放任一天。我国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透明纳入法治轨道,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2002年国务院就开始着手起草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随后,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颁布实施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例如,我国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紧接着出台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到2007年4月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信息公开有法可依时,要执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其实并不难,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
针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迫切需要官员财产公示这个有力武器。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随后一直延续下来,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反腐倡廉,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创建一个不利于腐败生长发育的土壤与环境,是保卫改革开放三十年成果的需要、是永葆江山长治久安的需要、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借鉴世界部分国家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经验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预防腐败和辅助惩治腐败有很大作用,已被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所证明,并作为一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制度。目前,全世界有97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入法,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官员定期公示财产在公众面前接受监督质疑,包括上任时、卸任时公布财产的对比,对官员行为有很强的约束作用。 国内权威报纸《法制日报》还专文介绍了韩国、日本、俄罗斯、乌克兰四国财产公示制度。而俄罗斯总统2009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将在4月下旬陆续公布,以及不按该国2008年12月25日签署的《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的消息,无疑又对我国的官员财产公示讨论形成了强烈刺激。 作为世界头号发达国家的美国,早在1978年便开始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让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都在宣誓就职的那天起记住,必须遵照
规定,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他们填的表格也会由联邦政府道德署收存,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日后一旦出现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的现象,等着他们的轻则被处罚款,重则要吃官司、坐牢。 韩国,两任总统因此丢了官。在1981年全斗焕执政时通过了包含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政策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并在以后几任总统任期中不断完善,结果讽刺性地使全斗焕、卢泰愚栽在这部法律的规定上。1993年金泳三任总统后修订该法、强力推进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和金融实名制,惩治了大大小小五千多名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法国一名官员和自己的夫人一起做公车都成为丑闻,他的夫人没有这个待遇。 正因为对外国官员的严格纪律,监督完善,对官员的职业期望不是太高;而中国就不一样了,在孩提、小学生时代就有个愿望:长大后不是想当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而是长大后当官!中国官员的特点是权力大责任小、纪律约束少!现在大学毕业生考国家公务员的国考数量已到了惊天动地的地步,也从一个方面反应了中国官员的权力和义务不成比例,收益和责任不大相称。 三、相关的保障机制----高薪养廉制度
为实行官员家庭财产公示制度,必须要有相关的保障机制才能取得效果。 分步实施“高薪养廉”的制度。对真正做到了家庭财产收入公开后的官员,实际经济总收入必定会下降,少了一部分灰色收入。国家与政府要优先补贴这部分官员,让官员的总收入增加在明处。只要财产申报、公示的官员,他的总收入就得番一番或者是原来的3倍。例如一位处长的平均月收入是4000元,那公示那个月算起,就发给8000元/月。前提是,该官员申报的财产必须诚信、真实、信用。在岗时一旦哪年哪月哪天发现申报有问题,或有隐瞒的收入与财产未报,有腐败现象的,就得受到相应的处理,并在经济上全部扣除番番的收入。
目前反腐的现状是:干部在某个岗位上的时间越长、离退休时间越近,就会发生干部越易变坏变腐的不良现象。因为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现象。如果“财产公开,高薪养廉”配套实施后,就会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变为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当得越长、离退休时间越近,干部就越能严以律己,否则几年的“高薪”就会全功尽弃。其实这种“财产公开,高薪养廉”配套制度实施后,能把官员真正从金钱的泥坑解放出来,下班回家有更多的时间陪伴老婆孩子,不会过多的去所谓的“应酬”了,办事自然就公正廉明了!因此实施“财产公开,高薪养廉”制度后,是件利国利民净化空气的大好事! 四、相应的配套制度---连带责任
英国政治理论家阿克顿勋爵曾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反腐学者林喆谈反腐新动向时指出,一件腐败案发生后,应该一直追究到用人制度和监督制度。反腐败本来就“两点一线”,用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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