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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物权法-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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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一章 物

一、物的意义1.物的概念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能够为人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2.物的特征(1)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依人的意志的客观存在。(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3)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作为民法上的物。

二、物之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这是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

(2)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①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矿藏、海域、野生动物资源等,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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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作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作为公示。

③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④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因不能移动发生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⑤审判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2.融通物、限制融通物和不融通物(1)概念

这是以物作为物权的标的物以及交易是否受限制为标准对物作的划分。

融通物亦称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限制融通物也称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不融通物亦称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不融通物有性质不融通和法律不融通之分。性质不融通物,是因物在性质上供公众使用,因此不得成为交易标的;法律不融通物,则由法律规定不得融通。

(2)区分的法律意义

融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限制融通物的流通受限,由法律规定;不融通物,是绝对不允许流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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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3.有体物与无体物(1)概念

这是以物有无体态而对物的划分。有体物系有体态的物,有体物之外的物为无体物。(2)区分的法律意义

物权的标的特指有体物;无体物,只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准用物权法的规定。

4.特定物与种类物(1)概念

这是以物是否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物所作的区分。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即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

②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须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③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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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这是以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①自然性质上不可分②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②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对于多数人之债,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

6.主物与从物(1)概念

这是以两个独立物之间的客观关系为标准,而对物所作的区分。主物是指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从物则是在结合使用时发挥配合、辅助、保护主物作用的物,也称附属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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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在主物被处分时,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该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7.原物与孳息(1)概念

这是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则是孳息。基于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或自然孳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①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天然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在既有原物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时,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归用益物权人;法定孳息按当事人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②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的损失。

8.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1)概念

这是以物能否重复使用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消耗物是因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逐渐磨损实现效用的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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