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投资管理机构或相关的服务机构;
(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公司股东会认为的关联方,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如公司关联方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审批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执行董事或以上级别审核的关联交易,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风控总监,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进行事前认可。风控总监在做出判断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执行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人须回避否决。关联人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应要求关联人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二)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审议需风控总监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风控总监,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进行事前认可。风控总监在做出判断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行政及综合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与已确认的关联人实施关联交易的,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风控总监,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人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对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批,关联交易超过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人民币),由风控总监决定。
20-60万(含60万元)由执行董事决定。
6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投资决策委员会2/3通过决定。 100万以上的,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风控部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议或者合同,组织编制关联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上述部门审批关联交易时,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查。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人外购产品的,则必须调查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人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采购成本可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等。
(二)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人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按关联人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成本价格,该价格不能显著高于关联人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产品的价格。
(三)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人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风控总监、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执行董事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执行董事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情形: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第二十五条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执行董事批准同意,关联人均应当尽快向执行董事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联人作了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
他知情人在该关联人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在关联人回避后,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如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未能达到法定表决人数时,应有上一级有权单位审议。
第二十八条 除非关联人向公司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且回避该关联交易的表决,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下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制定、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批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