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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 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X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 10 至时,下午 1 时 30 分至 5 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
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 违犯此条规定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视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
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 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场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 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 按旷工半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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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
其授权人〕 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 否那么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次者,扣发全勤奖达次者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
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每月累计 3 天旷工者, 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 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
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 各部门经理出差由
主管领导批准, 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
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
董事长秘书室备案, 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
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
至劳开工资部备案。 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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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发全勤奖, 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
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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