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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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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以竞价发行方式认购股份的发行对象,且不属于上述需锁定36个月的主体(主板、中小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创业板)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收购人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特定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不得转让 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 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特定股东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非公开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特定发行股份) 股东同时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大股东、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之交易受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的股份 让方 以下协议转让中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在6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1、减持后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2、出让方为特定股东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控股股上市前,禁止减持 东、实际控制人的,为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实际控制人) 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中小板公司董监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董监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董监高 二、 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所有限售股股东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股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 披露减持意向,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 1、大股东; 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2、董监高;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行动人; 重大事项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4、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不再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股东及交易受让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方(6个月内) 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或者未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创业板5%以上股东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方式,预计6个月内减持5%以上的,应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方式,持股变动1%的,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一、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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