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证据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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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0个 20分 法律 多选 5个 15分 法律 名词解释 4个 20分 重点 简答 3个 30分 重点 案例分析 1个 15分 重点 ? 重点 一、海事证据
1. 海事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海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2. 海事诉讼证据与海事调查证据区别
(1)收集目的不同:海事调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于目的在于改善公共交通安全,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意义在于为此后的事前预防提供决策支持,保障社会安全。海事审判的目的保障当事人诉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充分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海事纠纷,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2)获取方式不同:海事调查证据的获取是海事部门依法主动进行调查的,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海事诉讼证据的获取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当事人举证。这是由民事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民诉法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就是海事诉讼证据的另一种获取途径——法院调取。当法院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事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的大多是其调查收集的海事调查证据。当海事调查证据用于海事诉讼中时,即转化为海事诉讼证据。 (3)认定方式不同: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是一种牵涉到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主要是技术认定。而在海事审判中,对证据的认定有比较完善的方法,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认定。
二、海事调查证据
1. 概念:一般指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海事调查证据是海事行政机关在调查海上交通事故时依职权搜集的证据。
2. 分类: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将海事调查证据分为 8类:(1)
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8)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海事证据保全 1. 概念: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
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2. 目的:海事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海事审判任务的完成。 3. 特点:第一,海事证据保全只能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海事
证据保全措施。第二,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进行保全,不适用于对其他证据的保全。 4. 条件: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5. 保全的程序:1、海事证据保全申请2、海事证据保全担保3、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审
查和裁定4、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5、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6、申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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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四、证据的基本特征 1.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
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
情具有实际意义。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五、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 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下:
(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六、证明力
1.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
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 2.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1)二者联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二者区别: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七、取证
取证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八、证据的固定
1. 概念:证据的固定,即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固定并提取。
2. 固定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据收集与固定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完整性与统一性;证据
收集与固定的时间性;证据调取手续的完备性
3. 固定证据的方法:固定证据的方法多种多样,通过相机记录现场信息,使用电子取证设
备保存电子信息,对嫌疑人进行审问并保存笔录,都是固定证据的方法,只要能够完整的保存信息即可。 九、认证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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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十一、 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
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
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 第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第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十二、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十三、 询问
询问是指司法机关对证人进行的查询和诘问。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是指法律上根据证据的性质及特点对证据确定的类别。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十五、 证据的分类
1. 证据的分类是一种理论研究中的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依据不
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类型。一般来说,以证据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诉讼主张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2.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十六、 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的法律行为。 十七、 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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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 十九、 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二十、 间接证据的认证
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实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结合。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二十一、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确认
(一)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的方法 1.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2.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3. 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4. 冻结电子数据。
5.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6.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二)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的要点 1. 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2. 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3. 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4. 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5. 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6. 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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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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