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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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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作者:高秀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特别含义的物受到难以恢复的损毁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项制度是是人格独立、人格完整在法律意义上的开拓性发展,也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始于《民法通则》,随后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中对其定义又有了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但与其他现今国家相比,我国的精神损害责任赔偿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精神损害是区别于直接财产损失的概念,即受害人遭受的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丧失生理或心理感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基于该种精神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性质是通过物质赔偿给予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的安抚和补偿,同时对侵权人也给予一定的惩戒。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末,即清朝末期变律为法时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但这部法律并未得以实际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直至《民法通则》颁布前,我国并没有有效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当时法学理论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失不能通过财产进行补偿,这对我国精神损失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

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作者:高秀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特别含义的物受到难以恢复的损毁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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