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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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村养猪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药典村养猪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药典村养猪协会是由药典村范围内所有自愿加入协会的养猪户组成的,促进养猪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会的共同努力,力争把药典村建设志丹生猪供应基地,使药典村养猪业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的道路。
第四条:协会接受志丹县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志丹县科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药典村村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主要业务范围:
㈠建立并健全全镇生猪生产与销售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收集、传递并发布生猪市场信息; ㈡为所有会员联系优良种猪和饲料;
㈢开展会员间的经验交流,搞好服务、技术培训;
㈣积极参与、支持和组织会员与万头猪场生猪饲养户联合组建产销衔接的“公司农户”等产业组织;
㈤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有关问题和建议,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养猪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㈥实行共同防疫,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㈦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㈡拥护协会的章程;
㈢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 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㈢监督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㈣合法经营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审议协会年行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㈣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㈤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终止事宜; ⑸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农业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⑷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