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纳
第六条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 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 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