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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商政策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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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商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跨异地销售作业,且不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的,本公司可以采取拒绝技术支持、停止供货、直至取消分销商资格等惩罚措施。

6.2 用户备案制度

6.2.1 用户备案是指分销商向中夏青阳提出在分销区域内操作的客户项目进行备案。要求中夏

青阳对所备案的项目进行保护。

6.2.2 分销商对项目进行备案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 分销商已经与用户签订工程改造或者设备购销合同书 ? 分销商已经与用户达成书面意向协议

? 用户已经出具对分销商推荐的他喜龙系列产品的书面认可书

? 分销商已经完成了项目的局部效果测试工作,进一步的商业运作积极有效

6.2.3 客户对项目备案申请保护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在保护期限内,中夏青阳将

限制其他分销商对已经备案的客户进行销售或项目推荐。同时,备案制度适用于获得允许的异地销售作业。

6.2.4 若其他分销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进行产品销售或项目推荐,在被证实以后,中夏青阳

则要求未备案的分销商退出项目。若其他分销商不执行中夏青阳要求,中夏青阳将采取“用户公函”的方式,向用户说明情况。或对其他分销商采取停止技术支持、停止供货、取消分销商资格等惩罚措施。

6.2.5 若两家或两家以上分销商同时对同一项目或客户推荐产品,发生业务冲突,我公司将

组织分销商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我公司将按照以下销售工作开展先后和深度进行裁决:①客户初步拜访;②产品指定协商;③产品规格型号、订货数量的确认;④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⑤向我公司发出订货申请;⑥将货款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⑦项目施工⑧项目工程验收。

6.3 分销商的退出制度

在分销商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动退出,主动退出的分销商 按照以下退出政策执行。

6.3.1 当签署分销协议后且已经交纳履约保证金,7日内,分销商尚未采购产品,分销商提

出退出申请,可以退出。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

6.3.2 当签署分销协议且已经交纳履约保证金,15日内,分销商尚未采购产品,分销商提 出退出申请,可以退出,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全额的50%。

6.3.3 当签署分销协议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因分销商经营不善,无法维持产品经营,分

销商可以提出退出申请,无须支付退出补偿金,所采购的所有库存设备按照产品回购政策由我公司进行回购。

6.3.4 当签署分销协议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因分销商经营不善,无法维持产品经营,分

销商可以提出退出申请,提出退出申请的同时,需交纳退出补偿金。退出补偿金额度为全年采购任务的10%。所采购的所有库存设备按照产品回购政策由我公司进行回购。

6.3.5 当签署分销协议六个月以上,因分销商经营不善,无法维持产品经营,分销商可以提出

退出申请,提出退出申请的同时,需要交纳退出补偿金。退出补偿金额度为全年采购任务的25%。所采购的所有库存设备按照产品回购政策由我公司进行回购。

6.3.6 当签署分销协议六个月以上,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我公司的市场政策调整、价格政策

调整、经营决策失误、重大质量事故等原因使得分销商失去对产品经营和销售信心,分销商可提出退出申请,退出时,无须交纳退出补偿金。所采购的所有库存设备按照产品回购政策由我公司进行回购。

6.3.7 在分销商有严重违反分销协议、年度市场政策,并不服从我公司市场管理,被我公司解 除分销合同,应视为分销商被动退出。被动退出的分销商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6.3.7.1 当已经签署分销协议且已经交纳履约保证金,但尚未采购产品的,在解除分销合

同时,不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

6.3.7.2 当已经签署分销协议且已经采购产品的,在解除分销合同时,分销商不享有产品

回购政策的权利。若对我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和损失,我公司保留追究损失赔偿的权利。

6.4 分销商的产品回购制度

在分销商因主动原因退出分销合同时,所采购的尚未销售出去的库存产品,我公司采

用产品回购政策,对分销商的经营风险予以最大限度的降低。

6.4.1 采购产品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符合产品回购条件的产品,并且尚未使用,产品的回购价 格按照当时价格政策所体现的产品价值的90%的价格进行回购。

6.4.2 采购产品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符合产品回购条件的产品,并且已经使用过,产品的回购

价格按照当时价格政策所体现的产品价值的80%的价格进行回购。

6.4.3 采购产品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符合产品回购条件的产品,并且尚未开封使

用,产品的回购价格按照当时价格政策所体现的产品价值的80%的价格进行回购。

6.4.4 采购产品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符合产品回购条件的产品,并且已经使用过,

产品的回购价格按照当时价格政策所体现的产品价值的70%的价格进行回购。

6.4.5 采购产品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符合产品回购条件的产品,并且尚未开封使

用,产品的回购价格按照当时价格政策所体现的产品价值的70%的价格进行回购。

6.4.6 采购产品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符合产品回购条件的产品,并且已经使用过,

产品的回购价格按照当时价格政策所体现的产品价值的60%的价格进行回购。

6.4.7 采购产品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符合产品回购条件的所有产品的回购价格按照当时价格政

策所体现的产品价值的50%的价格进行回购。

6.5 对分销商返利政策

6.5.1 作为对分销商守约合作的回馈和体现双赢的精神, 我公司对全部符合下述条件的分销商 进行返利:

6.5.1.1 100%以上完成年度采购任务; 6.5.1.2 100% 按期支付货款;

6.5.1.3 无任何违反我公司的分销政策和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6.5.2 返利按分销商当年度已付全款的订单额的3%执行。 6.5.3 返利在每年度结束后进行。

6.5.4 分销商可选择将返利转为未付订单的货款。

6.5.5 向我公司申请了特殊价格折扣或付款条款的订单不计在内。

分销商政策培训课件

分销商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跨异地销售作业,且不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的,本公司可以采取拒绝技术支持、停止供货、直至取消分销商资格等惩罚措施。6.2用户备案制度6.2.1用户备案是指分销商向中夏青阳提出在分销区域内操作的客户项目进行备案。要求中夏青阳对所备案的项目进行保护。6.2.2分销商对项目进行备案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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