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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管理法与财务知识分析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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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适用。 b) 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要紧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c)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 d) 假如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因此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 非缔约国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能够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差不多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我国的两个1) 扩大适用的保留: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差不多上公约的缔约国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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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概念 在国际物资买卖中,要约既能够由买方发出,也能够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或受约人。要约在我国贸易实践中又称“发价”或“发盘”。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 2)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构成要件 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差不多交易条件:A、物资的名称;B、物资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3) 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同意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生效 撤回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1 / 1

能够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关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确实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能够撤销,然撤销 而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同意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同意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在要约失效后,不管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缘故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2) 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失效 3)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拒绝,即受要约人表示不同意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但在同意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同意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假如原要约人不同意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那1 / 1

么,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实际上确实是对要约的拒绝。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概念 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又被称为“同意”。 1) 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公约第18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能够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构成要件 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假如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承诺 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公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两种。假如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可视为承诺,也确实是讲,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刻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的同意即构成承诺。然而,假如承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同意就不能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公约》规定,关于物资价格、付款、物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1 / 1

逾期承诺又称拖延的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刻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刻。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的处理。 逾期的承诺 1) 因受要约人自己的拖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假如要约人毫不拖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同意该项承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合同成立。 2) 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一项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拖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差不多失效。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关于承诺生效的时刻,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不采纳不同的原则: 1) 发信主义(投邮生效主义):英国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做生效的时刻 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 收信主义(到达生效主义):大陆法系认为,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才成立。 3) 公约的观点:公约采纳了收信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3、双方义务

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能够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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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要紧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d)假如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因此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2)非缔约国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能够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差不多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我国的两个1)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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