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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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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0]8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市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吕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经建成并即将投入试运行。现就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处置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 1 / 2

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

康,危害很大,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7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

全市辖区内的医疗(含驻吕梁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心血站(血浆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兽医医院、宠物医院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以下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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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0]8号【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03【实施日期】2010.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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