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招标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国家、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及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
(三)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现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省级交易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履行以上招标项目进
场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按规定的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所属市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以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监督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甘肃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
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甘肃省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