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
(修订)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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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招标范围 招标 投标 开标和评标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投诉与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依照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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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治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治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都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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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手册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