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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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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 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 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 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区分市类 第一、第十第十县第五、第七、第九、第十行二、三、一、十三、十

等六等 八等 十等 五等 业四等 二等 四等

别 代码

13 ≥1680 14 ≥1680 15 ≥1680 16 ≥16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

18 ≥1680 19 ≥1680 20 ≥1350 21 ≥1575 22 ≥1680 23 ≥2250 24 ≥1680 25 ≥2250 26 ≥2250 27 ≥3375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地一类 区分市类 第一、第十第十县第五、第七、第九、第十行二、三、一、十三、十等六等 八等 十等 五等 业四等 二等 四等 别 代码 28 ≥3375 29 ≥2250 30 ≥1800 31 ≥1350 32 ≥2700 33 ≥2700 34 ≥2250 35 ≥2700 36 ≥2700 37 ≥3375 39 ≥2700 40 ≥3825 41 ≥2700 42 ≥1350 43 ≥1350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2

行业分类 代码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容积率 ≥0.8 ≥0.8 ≥0.8 ≥0.8 ≥0.6 ≥0.8 ≥0.8 ≥0.6 ≥0.6 ≥0.6 ≥0.6 ≥0.8 ≥0.4 ≥0.6 ≥0.6 ≥0.6 ≥0.6 ≥0.8 ≥0.5 ≥0.4 ≥0.4 ≥0.5 ≥0.5 ≥0.5 ≥0.5 ≥0.5 ≥0.8 ≥0.8 ≥0.8 ≥0.5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

3

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2:

城市等别划分(略)

十二等:

湖北:安陆市 汉川市宜昌市夷陵区 枝江市 宜都市 当阳市 广水市 恩施市 附件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4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1 1310 谷物磨制 132 1320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134 1340 制糖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 畜禽屠宰

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 水产品加工

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 水产饲料制造 1364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 其他水产品加工 137 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 豆制品制造 1393 蛋品加工

1399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11 糕点、面包制造

1419 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 蜜饯制作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31 米、面制品制造 1432 速冻食品制造

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制造

1451 肉、禽类罐头制造 1452 水产品罐头制造 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9 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1 味精制造

5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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