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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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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出台背景 为了鼓励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四会市进行农业项目投资,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2017年底,我市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了《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对促进我市农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四会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的《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执行期届满,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培育新的优势产业,新的农业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了有关市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群众的意见后,制定了《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制定《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我市制定《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主要依据的文件为: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3、《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年)》;4、《中共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5、《肇庆实施乡村振兴“六大工程”行动计划》;6、《四会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方案》;7、《四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5年)》;8、《中共四会市委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意见》。

三、修改《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及理由

经过一年的试行,根据操作过程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效果,更好地服务市内外农业项目投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以《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为文件框架进行较大幅度改动,在试行一年后的基础上修订的《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内容更为具体,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包含八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出台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到第七部分是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分别是土地使用、资金扶持、财税、规费优惠、企业服务、农业招商引资奖励和附则;第八部分是附件,内容为《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为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申报具体指引。《四会

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主要提出了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四会市进行农业项目投资的土地使用、流转、经营期限、审批手续、地类管理、用地指标等。

1、资金扶持。主要提出了投资建设规模、企业性质、项目奖补类型和具体标准等。

2、财税、规费优惠。主要提出了国家鼓励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省级、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奖补标准、行政事业规费收费标准等。

3、企业服务。主要提出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落实国家对农业投资在水、电、气、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招聘政策保障和投资企业业主、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服务。

4、农业招商引资奖励。主要提出了协助新增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奖励标准和当年引进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标准。

5、附则。规定了本政策实施年限和负责解释部门。 6、附件。配套制定了《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为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申报具体指引。

(二)文件标题从“《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修改为“《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一、土地使用”第三条:对“第

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期限为70年”修改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删除了对流转林地的有关规定。

2、“一、土地使用”第六条“国土部门”的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3、“一、土地使用”第七条“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一定范围内”修改为“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的具体标准。

4、“一、土地使用”第九条“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的圈舍、隔离绿化带等视作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复垦协议;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尚未营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以及业主承建500亩以上的成片造林地,在保证绿地总量不减、土地性质不变、不损坏林相的前提下,经林业、国土部门批准,可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但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的3%以内,但不超过20亩”修改为“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的圈舍、隔离绿化带等视作农业

结构调整用地,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并与市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复垦协议;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将“国土部门”的表述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同时删除了对林地的有关规定。

5、“二、资金扶持”第一条“对投资建设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花卉种植、良种良苗繁育推广示范基地,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市财政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299亩的,土地流转8年以上,按每亩1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300—499亩的,按每亩15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500—999亩的,按每亩18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修改为“对投资建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花卉种植、良种良苗繁育推广示范基地,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市财政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含100亩)—299亩,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按每亩2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300(含300亩)—499亩,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按每亩3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500(含500亩)—999亩,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按每亩36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删除了含100亩、含300亩、含500亩、含1000亩的表述,土地流转规模在100—299亩的,原要求土地流转8年以上降低为土地流转5

四会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政策解读一、《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出台背景为了鼓励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四会市进行农业项目投资,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2017年底,我市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了《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对促进我市农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四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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