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9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等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报。 1 / 3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0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9年报的,应在2010年4月15日
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报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报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09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09年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前预计200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09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0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0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09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2009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 2 / 3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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