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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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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行为准则,提高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建安造价,遏制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审,指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前,由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现行计价依据、工程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地质勘察报告等编制、审核工程预算书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结算编审,指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现行计价依据、工程竣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编制、审核和送审竣工结算书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安装、市政、配套、园林(包括仿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其预结算编审均适用本办法。

二 预 算 编 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预算是成本预控的重要环节,全公司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审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建设工程预算的复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项目成本测算工作,便于分析、对比各开发项目投资成本支出,有效控制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为公司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各单位在项目开发前必须编制《项目投资测算表》,由公司经管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审签、公司总经理审批。

1、本《投资测算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分为:开发成本、管理费、销售费用、其他费用、利息费用、税金等六个栏目,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配套设施施工费、建安工程费、公建配套设施费、规费等内容。

2、本表中“项目类型”栏,主要根据项目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包括:住宅、写字楼、商场等),具体名称由各单位自行填报。

3、按开发项目内所建设房屋的不同高度,本表分为低层(四层以下)、多层(五~

七层)、高层(八层以上)三栏,各单位应该根据开发项目方案分别填写测算数据。

4、表中“基础配套设施施工费”项目主要指小区范围内基础配套设施施工成本。 5、表中消防工程费指整个小区室外、室内的消防工程的建安成本。 6、填写表中各栏目时,请注意说明栏中要求的填写范围。

7、各单位在进行项目投资测算时,若需要增加新的支付内容,应先与经管部进行沟通,确定该项支出所属栏目再进行填写。

8、各单位对无需填写的栏目,不得随意删除。 9、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应在其序号栏中加注☆号

第六条 项目正式分期分批开工时,各单位需分期分批编制工程预算书,并报经管部备案。 工程预算书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 工程预算书、钢筋配料单及工程量计算书; (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四) 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

(五) 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说明及分析、无价材料估算价; (六)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三 结 算 编 审

第七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工程结算均须报送经营管理部,并由经营管理部预算科审核。工程结算由各单位负责报送,送审范围为:

1、 结算送审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结算(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零星工程等),由各单位自审后,提交经营管理部预结算科进行复审,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价。

2、结算送审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30万元以下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结算(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零星工程等),均应报经营管理部预结算科审核。其审核价经公司预结算会议审议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价。

4、工程结算送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结算(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零星工程等),均应报经营管理部预结算科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与施工单

位核对、调整无异议,提交预结算会议审议并报总经理审批后,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价。

如审核完成后与施工单位核对、调整有异议的,提交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价。

第八条 各房地产公司将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报送到经营管理部之前,应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和盖章手续的完整性等。

第九条 各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技术和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资料进行认真仔细地确认。工程结算书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 《单位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综合评价表》

(二)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开竣工报告、工期签证单和工程质量证明书;

(四)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过的工程竣工图纸(包括配套专业); (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过的隐蔽工程纪录(涉及工程造价部分)

(六)工程结算书、钢筋配料单及工程量计算书;

(七)图纸会审记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八)工程变更联系单(我方出具)和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单位出具); (九)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及建安产值月报表; (十)协商价签证、工程索赔签证单;

(十一)一次性补充定额、无价材料折定价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营管理部在收到各单位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应包括:确定有关疑难的计算规则;审核联系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核工程量、钢筋用量、材料价格及价差、定额的套用及取费标准等。审核后应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并作经济技术指标分析。

工程结算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三)工程规模、工程性质(结构形式、层次等); (四)送审结算造价、审查后结算造价、核增核减额; (五)审查依据和审查范围内容;

(六)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按单位工程列出)为直接费、价差、间接费及利税;定额外费用及其他内容;

(七)送审工程结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各房地产公司自审的工程结算也应编制工程结算审查意见书,与结算资料一并报经管部。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遇有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召开预结算会议或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由各房地产公司负责调查、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报经营管理部批准后,按《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完毕并经预结算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经营管理部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 编审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 预结算计价依据

(一)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工程价格指数及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等。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文件等。

(三)依法订立的合同及其补充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五 编 审 交 接

第十六条 工程预结算资料交接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填写“预结算编制提供资料登

记表”并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十七条 对送审的建设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经初审,经管部预决算人员应填写工程预结算资料审核反馈单。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书由各房地产公司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报送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报送审定的工程结算资料除审查结算书外,还要包括第十条

载明的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预结算书的编制、审查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审查人员应在编审的预结算书上载明本人姓名和资格证号码并加盖印章。

六 编 审 时 限

第二十条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复审期限 (一)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复审期限列表如下: 序 编制时间 审核时间 号 工程规模 预算书 结算书 预算书 结算书 1 建筑面积正式开1500M2或工前5天工程量100提供 万元以下 从接到预算书之日起10天完成 2 建筑面积正式开从竣工从接到1500-6000工前5天报告之预算书M2或工程提供 日起15之日起量100-500天完成 15天完万元 成 3 建筑面积6000-12000 M2或工程量500-1000万元 4 建筑面积12000M2以上或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 正式开从竣工工前5天报告之提供 日起20天完成 从接到预算书之日起20天完成 从接到预算书之日起25天完成 从竣工报告之日起10天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之日起30天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之日起35天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0天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5天完成 复审时间 预算书 从接到预算审核书之日起7 天完成 从接到预算审核书之日起12 天完成 结算书 从接到结算书之日起30天完成 从接到结算书之日起35天完成 从接到从接到结算预算审书之日起核书之40天完成 日起17 天完成 从接到从接到结算预算审书之日起核书之45天完成 日起22 天完成 正式开从竣工工前5天报告之提供 日起25天完成 (二)单项工程综合结算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结算编制、审核时间上另加2天汇总时间,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综合结算编制审核时间上另加3天汇总时间。

七 编 审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算和结算编审程序:详见附图1、附图2

八 编 审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结算编审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行为准则,提高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建安造价,遏制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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