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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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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43.0.23.0.31统。23.0.412343.0.51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干电池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猛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4机不间断供电装置。3.0.63.0.7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教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3.0.83.0.9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拥护需要确定。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54电源及供电系统4.0.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拥护宜设置自备电源: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23454.0.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4.0.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个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4.0.4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4.0.5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几二级负荷。4.0.6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4.0.7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4.0.8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4.0.94.0.10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65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5.0.1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0.2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电压。5.0.3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当能减少配变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或相应等级电压。5.0.41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电压。35.0.51235.0.6125.0.7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符合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大于35kV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kV、6kV电网送电。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5.0.8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35kV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为额定电压的0~+5%。5.0.9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街头。应降低系统阻抗。7345.0.10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宜使三相负荷平衡。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的规定。5.0.11对波动负荷的供电,除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情况外,当需要降低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23采用专线供电。与其他负荷公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较大功率的波动负荷或波动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455.0.12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有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5.0.13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用下列措施:12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用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或采用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并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交差,或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35.0.14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的规定。5.0.1512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用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有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8

0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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