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学〔2017〕89号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部门:
现将《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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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法律法规精神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留学生、成教生违纪处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交流交换、毕业设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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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并积极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隐瞒真相、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群体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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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屡教不改,在校期间多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的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6到12个月,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尚未解除,又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原处分尚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处分设置的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处分未解除前,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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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煽动闹事,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邪教、非法宗教、非法社会组织或团体,非法传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因犯罪被判处罚金、拘役、管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受到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罚,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盗窃、诈骗、冒领和虚报等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治安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涉案价值在治安立案标准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作案的,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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