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1.适用范围
(1)不发火面层,又称防爆面层,系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地面受到外界物体的撞击、摩擦而不发生火花的面层。而地面上由于受重物坠落,铁质工作或搬动机器时的撞击、摩擦所产生的火花是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
(2)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3)不发火(防爆的)面层,主要用于有防爆要求的精苯车间、精馏车间、氢气车间、钠加工车间、钾加工车间、胶片厂棉胶工段、人造橡胶的链状聚合车间、造丝工厂的化学车间以及生产爆破器材的车间和火药仓库、汽油库等等的建筑地面工程。由于所处的厂房车间或仓库的用途不同,对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使用要求和它的构造做法也就不一样。
(4)选用不发火(防爆的)建筑地面工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的原材料和其拌合料应是不发火的,并应事先做好试验鉴定工作。 2)面层的材料应能经受生产操作或长期使用的考验而不易损坏。 3)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应有一定的强度、弹性和耐磨性,并应防止有可能因摩擦发火花的材料粘结在面层上或材料的空隙中。
4)有利于不发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工程的选型的经济合理性,并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5)不发火(防爆的)面层是用水泥类或沥青类拌合料铺设在建筑地面工程的基层上而成。也有采用菱苦土、木砖、塑料板、橡胶板、铅板和铁钉不外露的空铺木板、实铺木板、拼花木板面层作为不发火(防爆的)建筑地面。
(6)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种类较多,其中有机材料如塑料、沥青等,虽属不发生火花,但使用时有静电问题,需相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根据取材难易、技术经济等综合因素,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中地面类型一章要求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宜采用细石混凝土、水泥石屑、水磨石等面层。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中规定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应采用水泥类的拌合料铺设。
(7)不发火(防爆的)水泥类面层的构造做法与同类的水泥类面层构造做法相同,见图18-60。
图18-60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构造做法示意图
1-水泥类面层;2-结合层;3-找平层;4-垫层;5-基土
(8)不发火(防爆的)混凝土、水泥石屑、水磨石等水泥类面层的厚度和强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组成材料
(1)水泥: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2)石料:石料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应具有不发火性的石料。
(3)砂:砂应具有不发火性的砂,其质地坚硬、多棱角、表面粗糙并有颗粒级配,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
(4)分格嵌条: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选用具有不发火性的材料制成。
3.过程控制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应在工艺流程和施工操作过程中进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见图18-61。
图18-61 不发火花(防爆的)面层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简图 4.施工要点
(1)原材料加工和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细粒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2)铺设不发火(防爆的)面层下基层要求和处理,应按本节“18-4-1一般要求”中1.一般规定第2条要求做好,以利于面层与基层结合牢固,防止空鼓。
(3)各水泥类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铺设应按同类面层的施工要点进行。 (4)不发火(防爆的)水泥类面层采用的石料和硬化后的试块,均应在金刚砂轮上作摩擦试验,在试验中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即认为合格。试验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附录“不
发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生火性的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5.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
1)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采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2)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考虑当前我国施工企业的实际技术水平,对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多于2处时,可不计入空鼓这一施工质量缺陷)、无裂纹。
3)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试件,必须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
1)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 2)踢脚线与墙面结合牢固、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附录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
试验方法
1 不发火性的定义
1.1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发生火花(或火星),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即为具有不发火性。
2 试验方法
2.1 试验前的准备。材料不发火的鉴定,可采用砂轮来进行。试验的房间应完全黑暗,以便在试验时易于看见火花。
试验用的砂轮直径为150mm,试验时其转速应为600~1000r/min,并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检查砂轮是否合格,可在砂轮旋转时用工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进行摩擦,摩擦时应加10~20N
的压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合格。
2.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试件中选出做不发生火花试验的试件10个。被选出的试件,应是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每个试件重50~250g,准确度应达到1g。
试验时也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行。每个试件在砂轮上摩擦时,应加以10~20N的压力,将试件任意部分接触砂轮后,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
必须在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后,才能结束试验。 在试验中如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该材料即为合格。
2.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着重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并应将这些细粒材料用胶结料(水泥或沥青)制成块状材料来进行试验,以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的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同时,也可以减少制品不符合要求的可能性。
2.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主要试验方法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