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 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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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的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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