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药费报销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医疗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三大目录”。符合”三大目录“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范围,用人单位参保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或个人支付。为了规范工伤医药费的报销程序和工伤工资的发放,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工伤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医药费报销以及工资支付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工伤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
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因突发事件或设施设备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由项目或部门出具相关材料证明,写出书面事故经过,且有证人、有图像。
2、工作时间内非工作岗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3、人为伤害事故:对不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自行其事、蛮干、不听指挥或做与自身岗位不符的工作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接受公司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经过。
二、医药费报销规定
1、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由公司承担。
2、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
3、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
4、无论是意外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凡超标准、超范围开具的药品,其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超出”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行承担。如有争议,可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三、对工资支付的规定
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意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其治疗、休息期间,由公司全额发放基本工资。
2、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其治疗、休息期间,工资按事假处理。
3、对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小病大养或借故休息不上班者,公司将适时酌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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