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 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 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 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0.2m距离。
11.12.5 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1.12.6 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220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1.12.7 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m安装照明灯。 12 地质实验测试 12.1 基本安全要求
12.1.1 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12.1.2 实验室建筑材料和室内采光应符合消防和职业健康设计标准。 12.1.3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通风、降尘处理等措施。 12.1.4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2.1.5 禁止在实验室操作间内进食、吸烟、加工和存放食物。 12.1.6 金属器皿不得直接在电炉上加热。
12.1.7 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2.2 粉尘作业
12.2.1 碎样、选矿、缩分、切磨片作业应在通风柜(罩)内或在通风、防尘条件下进行。
12.2.2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每季度检测一次。 12.2.3 废弃矿样应集中处理。 12.3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和使用
12.3.1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使用,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的规定。
12.3.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盗要求。
12.3.3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检查登记,领用时应按最小使用量发放,并应定期检查库存。 12.3.4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分库存放。
12.3.5 剧毒物品应使用保险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审批使用管理制度。 12.3.6 放射性试剂、标准源应在铅室中存放。
12.3.7 应使用专用工具、器械取用或吸取酸、碱、有毒、放射性溶剂及有机溶剂。 12.3.8 使用高氯酸、过氧化物等强氧化剂时,禁止和有机溶剂接触。 12.3.9 有机溶液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有毒试剂、挥发性试剂实验测试应戴口罩、橡胶手套,防止溅洒沾污。
汞测试实验室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应安装在接近地面处。汞测试实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设施。 稀释放出大量热能的酸、碱操作应边搅拌,边将酸(碱)倒入耐热器皿中。 搬运大瓶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时,应检查容器是否有裂纹,外包装是否牢固。 矿物熔样、酸溶液加热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12.4 压力容器管理
12.4.1 压力容器使用、运输和储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2.4.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钢瓶,应有明显标签,并存放于安全、阴凉处,禁止不同性质气瓶混合存放。
12.4.3 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钢瓶应有防回火装置。 12.4.4 一氧化氮气体使用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12.5 放射性、电磁辐射防护
12.5.1从事放射性矿石制样、分析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等,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工作安全规定。 12.5.2 产生放射性粉尘、气溶胶和其他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有通风、净化过滤装置。 12.5.3 产生放射性、电磁辐射的仪器、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12.5.4 放射性矿样、选冶尾砂、废物和污染物应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