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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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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许可制度:

规定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规定许可机关,许可范围,申请、审查、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程序以及监督检查、撤销、中止、更换、修改、废止该证的方式、条件和期限,许可费用等内容。是我国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在出版物,音像制品,演出,电影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游戏等领域都实行该制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企业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经营许可制度:规定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规定许可机关,许可范围,申请、审查、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程序以及监督检查、撤销、中止、更换、修改、废止该证的方式、条件和期限,许可费用等内容。是我国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在出版物,音像制品,演出,电影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游戏等领域都实行该制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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