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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作者:卢晓飞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3期
【摘 要】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这导致权利人只能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强制执行并不具有长久的可行性,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民事自治形式,对于完善执行制度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完善途径
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做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有义务遵守,并按照文书来履行相关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义务人或者败诉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空有一纸判决文书却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和解是争端解决的一种形式,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一)民事执行和解的内涵。民事诉讼的执行和解指的是法院在做出生效判决和裁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后便可以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以及执行后,都不涉及执行和解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和解必须本着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涉。最后,双方当事人就执行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义务方没有履行,权益方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作用。和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且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解决争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有效沟通,相互理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在给付之诉中,给付义务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不会受到强制执行的压力,有利于执行的顺利进行。最后,当事人的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近些年诉讼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压力较大,和解制度可以避免强制执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困扰。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存在问题
(一)和解沦于形式。和解虽然在民事诉讼的执行中应用较多,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和解沦于形式,和而不解。首先,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义务,通过执行和解的形式来拖延时间,并转移自己的财产,营造履行不能的假象。这样不仅逃避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且有效地拖延了时间。还存在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为了缓解关系,表面同意和解,但是达成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拒不履行,和解便沦为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