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世纪城Z区1、2、16-18、20#楼
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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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项 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公司 质量监督 施工单位 合同范围 合同性质 投资性质 合同工期 内 容 贵阳金源世纪城Z区1、2、16-18、20#楼 贵阳市金阳新区,北京西路西北侧 贵阳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贵阳市质量监督总站金阳新区工作站 福建省中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工程施工监理 施工总承包 自筹 2010年5月~2011年2月 质量目标: 合格 2、建筑概况
贵阳世纪城Z区1、2、16-18、20#楼项目部工程由六幢住宅楼组成,总建筑面积95252平方米。各栋建筑物的概况如下表
楼号 建筑面积(平米) 1# 2# 20# 16# 17# 18# 15117.29 15117.29 16022.87 16045.40 16474.45 16474.45 平面形状 塔式楼 塔式楼 板式楼 板式楼 板式楼 板式楼 层数 33+1 33+1 25+1 30+1 30+1 30+1 建筑高度(米) 99 99 75.0 90.0 90.0 90.0
3、质量责任制:
一..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勘察、 设计、监理、试验检测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以下原则划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负责人。对本职责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单位的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 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及相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二)、负责对公司建设项目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三)、 实施对项目下属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资质、资信监督管理。
(四)、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 下属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省、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本职责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四.质检员质量责任:
(一)、质检员的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分管的建设项目的质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三)、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 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项目施工、监理、建设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使用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四)、 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摊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5、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1、 公司主管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四)、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八)、未进行工程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十)、报批手续不齐,未能按基建程序进行建设的。
2、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二)、善自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三)、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四)、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投标合同承诺的;
(五)、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六)、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七)、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
(八)、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九)、未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
6、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或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