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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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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法规[2006]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05.16 【实施日期】2006.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法规〔2006〕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5月9日第7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2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以下简称校验)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机关负责。

第四条 本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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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法规[2006]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5.16【实施日期】2006.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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