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 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 堂(含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负 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教育部门承担行政 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 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 第六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七条 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销 售干鲜野生蕈、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 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 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任。
一、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及岗位职责;
二、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个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和卫生状况, 组织灭鼠除四害;
三、 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相关知识培训; 四、 建立并管理食品安全档案;
五、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 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统一管理。
一、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 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 食堂环境卫生管理;
三、 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 食堂人员健康状况和晨检管理; 五、 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 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 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 从业人员培训及培训档案管理;
九、 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一、 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三、 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 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四、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五、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 皮肤伤口或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 即调离工作岗位。
六、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 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0小时的 餐
一、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索证索票, 并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台账登记。
二、 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 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 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
品。采购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 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 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学校食堂, 应当与供应商签 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 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 符。
四、 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 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 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