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
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7.0.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13
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
17.0.4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5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5.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6.3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5.6.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供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不同方向的侧上方。
5.6.5 布置全面辐射供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6.7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 安装过滤网。
5.6.8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 5m;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5.6.9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连锁开关。
八、《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6.2 燃气系统
6.2.1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留有沉降空间,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2.2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6.2.3 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并应设置地震感应器。地震感应器与切断阀连锁。
6.2.4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并可采取保温措施; 2 高层建筑物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壁厚不得小于4mm;
3 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窗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
6.2.5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设置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6.2.6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门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6.2.7 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
2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
6.2.8 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管及立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连接;
15
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
2)当立管的长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1处抗震支承;
3)当立管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2处抗震支撑,且应在抗震支承之间的中间部位采取吸收伸缩变形的措施。
2 水平管及水平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处,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2)从立管分支开口的水平管接口处,应采取吸收立管变形的措施; 3)水平管的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应按建筑物抗震等级进行抗震设计。 6.2.9 室内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架固定;
2 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3 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应计算自重、地震、伸缩、振动的影响程度和间距。
九、《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
8锅炉房
8.10.8 燃油锅炉房的油罐区、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的所有电力设备和电气设施,如油泵、事故排风机、电气仪表、电动电磁阀门、灯具、电气插座等都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正确安装布置。
8.10.12采用大气式燃烧的小型锅炉宜按低压供气设计; 采用燃烧机的锅炉宜按中压供气设计。燃用液化石油气供气压力较高, 一般为30~100kPa。当缺少锅炉设计数据时, 可参照表8.10.12考虑。
8.10.15 燃气管道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等:
1 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数量和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2 放散管应引至室外, 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 与门窗之间的距离不
16
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
应小于3.5m;
3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 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 井应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4 放散管管径可按表8.10.15选用。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50min。
8.10.16 锅炉房的高压间、燃气表间、锅炉间的事故排风机、照明灯具、电气插座等均应采用防爆型产品。
8.10.17 燃气调压间、燃气表间、锅炉间以及其它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并和相应部位的事故排风机联锁控制。
8.10.18 燃气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烟囱等应设置防静电、防雷击的接地装置。 12 燃气供应
12.4.5 中低压调压站(箱)后的低压燃气管道允许压力损失分配推荐值见表12.4.5。
12.8.7 商业用户的燃气表布置在温度较高的设备附近时,其净距不应小于表12.8.7的规定。不能满足表中要求时应加隔热板。
17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