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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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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

第2章 燃气设计相关标准

一、《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4.1 负荷分类

4.1.1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用户类型,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气负荷、商业用气负荷、工业生产用气负荷、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气负荷、燃气汽车及船舶用气负荷、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用气负荷、燃气发电用气负荷、其他用气负荷及不可预见用气负荷等。

4.1.2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集中负荷和分散负荷。 4.1.3 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用户用气特点,可分为可中断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 7.1 调 峰

7.1.1 燃气调峰量应根据城镇用气负荷曲线和上游供气曲线确定。 7.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应与上游统筹解决用气不均衡的问题。

7.1.3 城镇燃气调峰方式选择应根据当地地质条件和资源状况,经技术经济分析等综合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附近有建设地下储气库条件时,宜选择地下储气库调节季峰、日峰; 2 城镇天然气输气压力较高时,宜选用高压管道储气调节时峰;

3 当具备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气源时,宜利用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调日峰、时峰。

7.1.4 调峰设施应根据季节、日、时调峰量合理选择,并按实际调峰需求,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7.2 应急储备

7.2.1 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应与主供气源具有互换性。

7.2.2 城镇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的储备量应按3d~10d城镇不可中断用户的年均日用气量计算。

7.2.3 应急储备设施布局应结合城镇燃气负荷分布、输配管网结构,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6—2006

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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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24

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7 设备层 equipment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6.4.7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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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8.4 燃 气

8.4.1 室外燃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含架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下面穿过;

2 不应穿过电力、电缆、供热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敷设,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覆土深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2 燃气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面敷设;

2 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3 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宜小于0.3m。

8.4.3 区域燃气调压站(箱)可设置于地上或地下,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4 楼栋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可悬挂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上,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2.5h。

8.4.5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8.4.6 燃气表、用户调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墙体上,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和便于安装、查表的地方; 2 住宅建筑燃气表及用户调压器可安装在厨房内,也可设置在户门外的表箱或表间内;

3 公共建筑燃气表应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4 不应设置在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内。

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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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3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10 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8.4.11 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宜设置在厨房、生活阳台等通风良好的场所;引入管的阀门可设置在公共空间,并应方便操作和检修;

2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严禁设置在居室和卫生间;

4 不得设置在人防工程和避难场所,以及非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 5 不得设置在建筑中的避难间、电梯间、非开敞的楼梯间及其消防前室; 6 不得穿过电力、电缆、供暖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同井敷设; 7 不得穿过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

8 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8.4.12 燃气管道宜明设。当暗埋和暗封燃气管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13 燃气管道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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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 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8.4.15 居住建筑的燃具燃烧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且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8.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8.4.18 公共建筑燃气直燃机、燃气锅炉等大型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2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四、《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8.1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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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天然气输配及用户工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第2章燃气设计相关标准一、《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4.1负荷分类4.1.1城镇燃气用气负荷按用户类型,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气负荷、商业用气负荷、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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