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竞聘上岗考核评分参考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项目 职业道德 核 序号 1 2 3 4 5 工作态度 6 和工作量 7 8 工作实绩 9 10 11 12 10分 爱岗敬业,热爱学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爱岗敬业、关心学生,较好地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8分 章制度 本职工作负责、关注学生,较好地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6分 校规章制度 本职工作基本负责、能关心学生,基本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4分 和学校规章制度 任现职以来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顾全大局,服从分工,满工作量工作 任现职以来能履行工作职责,能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工作量较大 任现职以来工作认真,能服从分工但工作量较轻 任现职以来虽担任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管理工作,但工作量明显不足,又不服从分工 任现职以来教学、班主任、分管工作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成绩优秀 任现职以来教学、班主任、分管工作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成绩良好 任现职以来教学、班主任、分管工作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成绩一般 10分 8分 6分 4分 10分 8分 6分 4分 20分 每年1分 每年2分 8分 7分 6分 5分 4分 考核内容 分值 工作年限 现专业技术职务年限 专业成长 任现职以来教学、班主任、分管工作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成绩较差 13 领导组考核,由单位竞聘上岗领导组对竞聘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细则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得分计入最后考核得分 14 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政策核定 15 自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受聘相应岗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年限 16 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名教师、“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17 省特级教师、“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对象 18 市名师工作室领衔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名校长 19 市名师培养第一梯队成员、名校长培养对象 20 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对象、名师培养第一梯队预备队成员、学科带头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名教师、名校长 21 市骨干教师;县学科带头人、优秀校长、名校长培养对象 3分 - 1 -
考项目 核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22 市教坛新秀;县骨干教师 23 县教坛新秀;镇(县管校)骨干教师 专业技能 24 国家一等奖 25 国家二等奖 26 国家三等奖、省一等奖 27 省二等奖 28 省三等奖、市一等奖 29 市二等奖 30 市三等奖、县一等奖 31 县二等奖 32 县三等奖、镇(县管校)一等奖 33 镇(县管校)二等奖 综合表彰 34 国家级综合性荣誉 35 国家级单项荣誉、省级综合性荣誉 36 省级单项荣誉、市级综合性荣誉 37 市级单项荣誉、县级综合性荣誉 38 县级单项荣誉、镇级(县管校)综合荣誉 39 镇级(县管校)单项荣誉、镇管校综合荣誉 40 镇管校单项荣誉 2分 1分 10分 9分 8分 7分 6分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7分 6分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二、考核办法
1.“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量”和“工作实绩”考核由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竞聘人员采用表格形式分别进行同行测评和领导组测评,根据同行测评和领导组测评结果量化打分,同行测评得分和领导组测评得分各以50%计入总分。参加同行测评的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80%。
“工作实绩”另设20分,由各单位领导组对竞聘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细则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领导组对竞聘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计入最后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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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测评统计结果时,去除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2.“工作年限”和“现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由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档案和竞聘人员个人档案,在和竞聘人员本人核对无误后量化打分。
3.“专业成长”、“教学技能”和“综合表彰”由竞聘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由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材料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后的材料量化打分。
历届学术性荣誉称号均作为“专业成长”量化评分的依据。如同一对象多次或获得多个学术性荣誉称号,得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专业技能”竞赛获奖限任现职以来参加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不含教育学会或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出版部门)组织的教学优秀课评比或基本功竞赛获奖或职业技能大赛。市以上获奖须经县(市)同一竞赛选拔参加。录像课、说课评比依次降一个等级。多次参加技能竞赛获奖者,“专业技能”得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综合表彰”为工作以来由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表彰的荣誉,不含教学竞赛、科研评比等专业性奖励和学术性荣誉。多次获得不同等级、不同项目的综合表彰,得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非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表彰的荣誉,视作下一级党委、政府的单项表彰。
4.竞聘人员各项考核得分,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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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说明
1.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符合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若竞争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可直接聘用。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后,若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出现空缺,且新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数不足空缺岗位数时,新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新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数多于相应等级岗位数时,则按本办法对新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聘用。
2.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若符合专业技术五、六、八、九级岗位以及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的人数不足相应等级岗位数,仍须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其中“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量”和“工作实绩”必须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后,报教育局审核后可聘用到相应岗位。
3.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若符合专业技术五、六、八、九级岗位以及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的人数多于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数,或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后,专业技术五、六、八、九级岗位以及十一级岗位出现空缺,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竞聘上岗,按本办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审核后择优聘用。
4.若竞聘专业技术五、六、八、九级以及十一级同一等级岗位人数出现考核得分并列相同,且该等级岗位数不足时,则由竞聘领导小组根据上述人员工作职龄第一优先的原则确定,若职龄仍然相同,依据工龄、距离退休的时间、工作实绩逐一优先考虑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报教育局审核确定聘用人员。
5.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拟聘用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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