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七问七答”
2024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
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二、请谈谈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贯穿于形成决策草案、审查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等决策全过程,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设计与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对社会普遍期待、绝大多数地方有条件做到的,提出明确规范;对现阶段难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数地方能做到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践、逐步推广;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事项、程序,为各地方自主决策或者相关领域专门立法留有余地。
三、《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各有不同,由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范围并不现实,《条例》借鉴地方实践经验,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
列举的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