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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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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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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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