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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通知指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
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
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该《建设标
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
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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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
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
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
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
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
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
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
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
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
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
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
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
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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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
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
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
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
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
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
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
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
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
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
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2014年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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