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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管理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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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管理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问题

作者:张可飞

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3期

摘 要:生育行为自古就是人们的自然行为,是人类种族繁衍的本能,也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然而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法律界有不同的认识,也一直难以落实实施。本文提出法律应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予以普遍的确认和保护,并针对现在实施存在的困难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单身女性 生育权 基本人权 法律保护

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和必备的人格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情况的出现,单身女性要求法律明确确认其生育权,并加以保护。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为以解决实际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我国目前应该在民事立法中对生育权加以确认,从而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 1.单身女性应当享有生育权

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没有理由能否认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的争论起源于近些年来出现的不愿结婚的单身贵族的收养权。在这些不愿结婚的妇女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愿意拥有自己的孩子。按照以前的法律,这些妇女可以收养子女。但是近些年来,她们提出,既然允许收养也就应该允许自己生育,于是有了单身女性可以拥有生育权的立法。

从目前的理论当中,主要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有两种观点:一是支持单身女性有合法的生育权,另一种则是持反对意见的。本人是认同单身女性有合法的生育权。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1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并不以婚姻存续为前提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现代社会生育观的进步,人们对自我发展及性爱观念价值的看重,加上生育政策的影响,婚姻的生育功能逐步丧失其传统意义上的显赫地位,不再是婚姻的必然归属,也没有与婚姻相伴的始终。生育权属于自由权范畴,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 1.2承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女性管理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问题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女性管理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问题作者:张可飞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3期摘要:生育行为自古就是人们的自然行为,是人类种族繁衍的本能,也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然而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法律界有不同的认识,也一直难以落实实施。本文提出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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