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所属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特殊情况者,经我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各学院根据我校招生的要求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和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由二级学院报我校招生就业处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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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及《广西医科大学本专科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我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我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我校教务处提交申请,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我校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我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身份凭证,持证人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有多证。学生证管理按照《广西医科大学学生证管理办 - 2 -
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所在学院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清学杂费方可注册。未按我校规定交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方式交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原学籍有异动(休学、复学、保留学籍、降级等)的学生,须到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上课。
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未按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分别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书面报告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我校本科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七年制。“5+3”一体化培养学生本科阶段为五年制。各专业学制以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设定为准。
我校实行弹性修业制度,学生可在原学制规定年限的基础上最多延长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司注册材料等相应证明,经我校审批同意后,可在原学制的基础上延长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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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九条 选课原则
(一)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二)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原则上应选修学分相同或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一门课程,不能选修学分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按教务处批准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四)选修手续:学生按教务处安排登录我校教务管理系统选课。
第十条 课程免修
(一)转学、校际交流或学籍异动的学生,确已修完某门课程且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免修,并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第3周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免修该门课程。
(二)专升本学生的培养,按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符合免修条件的予以免修。
(三)申请辅修专业的,主修专业已有学分且要求高于辅修专业课程的,予以免修。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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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表,并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所有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并取得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换算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任选课成绩不作学分绩点统计。
(二)必修课、限选课成绩由期考成绩和过程评价成绩构成。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由教研室根据我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和课程特点决定,并于开学初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三)必修课、限选课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实验生理科学》课不予补考,必须重修);补考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均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合格的,取得学分;补考不合格的须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期评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我校予以标注。
(四)任选课成绩评定由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课程性质自行确定,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任选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五)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时间,一般统一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2~4周进行;体育课补考必须在下一学期的第9周前完成,具体由体育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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