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
650200; 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 行
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 多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 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 用问题。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 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 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 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 在此求教于方家。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 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 康安全。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 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 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 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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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 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 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 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 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 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2)利用气功行 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 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3)利用现代 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
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5)具备一 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 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 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 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 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 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 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 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 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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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参照《执 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 的行为:(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 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 行非法行医活动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的;
(6)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 成严
重后果的;(7)自定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 额较大的,等等。(三)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 不构成该罪。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我们认为,必 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 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 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 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 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 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 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 执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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