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债权法练习题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答: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

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

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

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

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

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其二,

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

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答:(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特征。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

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同时,

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

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

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

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

称为“给付”。

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答:(1)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的债法和实质意义的

债法之分。债法的特征如下:

?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债

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和表现为动

态的财产交换关系与流转关系,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 ?债法具有任意性。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身的利益,

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故债法上的规定

多为任意性规定,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任意性规定可依约定而排除其适用。

?债法具有统一性。由于财产的交易与流转规律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本身的特性,并不

必然与一国的政治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有直接的关系,其共性远多于特性,所

以财产交易规则在国际上较早地开始了统一化的进程,而许多重大民商事国际条约与公约的

制定,又强化了这一国际统一化。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权法和财产

权法,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债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财产法

5 / 41

债权法课程练习题 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与支配关系,建立物的得丧变更规则,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

安全”,债法则主要调整物的流通与交易关系,建立物的交换规则,旨在维护物的“动的安全”。

没有交易规则,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价值,社会经济

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民法就形同虚设。故债法在民法

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

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

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

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

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发生概述

1.债的发生的概念。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

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广义上的债的发生,既包括在原本无任何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之间设定一项新的债,也包括一项已设定的债在新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移转,即由新的债的当

事人替代原来的当事人承受已经存在的债。狭义上的债的发生,仅指前一种情形。通常所称

债的发生,系采狭义的概念。

2.债的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

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

(二)无因管理

债权法练习题

答: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jl0g9geg76h1tx45d7638ccg96n4k006zb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