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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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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连带之债 D.简单之债 E.选择之债

8.选择之债因下列( ),变为简单之债。 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 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

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 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 9.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 )。 A.公民 B.法人 C.国家 D.合伙组织 E.农村承包经营户

10.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

日内还清。这一债的关系属( )。 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选择之债 D.简单之债 E.连带之债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要素。 2.简述债权的特征。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4.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

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

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

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

货款,不能退货。 3 / 41

债权法课程练习题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D 4.D 5.C 6.A 7.D 8.D 9.A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T)E 2.BDE 3.ABC 4.ABD 5.AC 6.BD 7.ABC 8.ACD 9.ABCDE 10.AC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要素。

答: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联系,

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没有无债权的债务,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3)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须合法、

确定、适格。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2.简述债权的特征。

答:债权是债的内容的核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

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

(2)债权是相对权。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

的任何人主张权利,债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其他人均不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利,具有相对性。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债权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

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当然,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

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免除、

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

债权。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

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

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

不能。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

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

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

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

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

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其二,按

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

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

4 / 41

债权法课程练习题 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

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债权法练习题

C.连带之债D.简单之债E.选择之债8.选择之债因下列(),变为简单之债。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9.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A.公民B.法人C.国家D.合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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