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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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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二、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一)发行准备

1.公开推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12 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的 规定,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 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限)和保荐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新股发行公司关 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一般为巨潮资讯网)同天发布。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网 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名单、时间(推介活动不少于四个小时)等,直播内容应以电子方式报备 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2.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

股票发行前,保荐人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当日上午 10:00 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 摘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费用

1.中介机构费 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保荐制度实施后,实务中还要收取保荐费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 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 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 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证券交易所费用:证券交易所对上网发行的收费标准为发行金额的 3.5‰。

3.媒体公告、推介等其他费用。

(三)发行阶段的后期工作

1.股款缴纳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如果申购资金不足,则不足部分对应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缴款日期应不迟于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股款缴纳日期。股款收缴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股票发行结束后的若干天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收缴的股款全部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股份交收暨股东登记

发行人必须在成交(即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内,交付所售出的股份(即交收);否则,发行人应负 违约责任。在无纸化发行的情况下,股份交收以认股者载入股东名册为要件。目前,在上网发行方式 下,投资者购买到的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自动登记到投资者的股东账户中。

3.承销总结报告 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

件:募集说明书单行本、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律师见证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股票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

(一)股票上市的核准 向证监会提出股票上市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 3 年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保荐人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股票的上市推荐人:证券交易所实行股票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推荐。保荐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荐人推荐股票上市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保荐 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 件、保荐人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

书、以及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库“本所业务规则”栏,

(三)剩余证券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包销商可以在证券上市后,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逐步卖出自行购入的剩余证券。

(四)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企业发行新股及上市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IPO 项目改制上市审核要点

为防范企业上市后风险,充分保障公众投资者权益,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对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发行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本部分我们介绍证监会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 的基本财务条件和改制重组应掌握的基本原则,并对实务中重点关注事项予以介绍。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财务条件 一、主板及中小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32 号)的规定,除有限责任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发行人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指 财务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二、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一)发行准备1.公开推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的规定,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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