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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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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数量、继续锁定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得有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继续锁定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如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说明;

4、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股权激励方案的调整

(一)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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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如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获授权益的行权比例、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六、股权激励方案的终止

(一)上市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二)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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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情况及后续处理措施、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公司应当及时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或者期权注销手续。

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根据上市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或者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予以注销; 2、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注销;

3、其他应当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情形。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上市公司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相关人员发生《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原分配的股份或者期权不得转授他人,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予以注销;尚未授予的激励股份不得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当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

(二)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上所述情形时,应当自知悉或者接到相关通知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对注销条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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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进行审议后,披露拟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相关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说明;

2、公司激励对象或者相关人员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获授股份或者期权情况;

3、对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的种类、价格及定价依据,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回购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及公司业绩的影响;

4、本次回购/注销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其已获授股份或者股票期权的相关处理措施;

5、律师事务所对该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激励的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需回购股份的情形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方案应当重点说明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三)如需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要求,在回购注销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注销手续办理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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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刊登拟注销公告并履行完成上述程序后,可提交《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期权注销申请表》(附件5),并按附件5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相关手续。

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结算公司申请确认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刊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完成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1)本次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期权注销的总数,回购注销股份的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如适用)等;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适用);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一)上市公司采用回购、非公开发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权益授予和公告、登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上市公司应当将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相关方所做的各项承诺进行准确、完整地披露,并及时将承诺录入本所承诺管理数据库,督促相关方切实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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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 图文

的股份数量、继续锁定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得有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继续锁定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如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说明;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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