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陈亚敏 发布时间:2017-04-20 动态浏览次数:40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提升维修、改造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零星维修经费纳入年度维修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后勤保障处归口管理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指列入学校年度零星维修经费开支的维修项目。工程范围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宿舍等房屋的维修改造,校内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环境绿化等维修改造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零星维修管理部门是指基本建设管理处和后勤保障处的相关科室。 第五条零星维修工程实施原则: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保障师生安全为前提,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六条零星维修管理职责:负责统计和审核维修报告、编制维修工程量预算、安排零星维修、工程质量把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
第二章 零星维修项目申报
第七条单项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日常维修,由各学院、部门填报临时零星维修申报表(见校园网基建处网站下载专区),经维修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安排维修。 第八条单项维修预算1000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的零星维修、改造,由各学院、部门填报临时零星维修申报表,经维修管理部门处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
第九条单项维修预算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由各学院、部门填报临时零星维修申报表,经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维修管理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及预算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单项维修预算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按照《东华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申报。
第十一条由物业托管的校内公共楼宇按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修、维护,合同范围以外的维修、维护申报,按照上述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需紧急抢修的项目,维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批准。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紧急抢修结束后,在一周时间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时间顺延。
第三章 施工单位遴选与管理
第十三条按校区地域和专业,通过校内招标方式遴选土建、水电、木工、防水等专业施工单位,以2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原则上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相关专业的维修任务。 第十四条对遴选准入的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管理,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专业施工单位
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的施工单位应停止继续安排维修工作,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今后不得参与学校维修工作。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接到维修任务后须尽快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日常维修一般要求在2小时内响应,突发事件立即响应。零星、小型维修改造一般应在12小时内实施维修工作。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按合同约定详细说明维修内容、范围、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及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地下管网等设备设施,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要规范处置。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学校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中间环接验收、签证,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加强对施工单位材料采购过程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前,施工单位应将材料样品报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核准后采购,学校施工管理人员应做好材料样品留存、记录及材料进场查验工作。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十九条凡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结束后,由维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审计处、学校基建监督小组及使用方等部门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第二十条凡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的各类日常维修项目,维修项目完工后,维修管理部门应会同报修部门相关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管理部门应将维修、改造图纸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册、装订、编号、归档。对特别重要的,如供水管网、雨污排水管道、地下供电管线改造等隐蔽设施,维修、改造时的走向图纸等按要求存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核与质保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工程结算交至维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超过规定时间送审的结算,维修管理部门可根据延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长期拖延工程结算的,可取消其在校从事维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维修管理部门接到施工方送审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四条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零星维修工程,由维修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由学校财务按规定结算付款。
第二十五条凡属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由维修管理部
门审核后(需附工程量核算书、维修工程任务单、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资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付款转帐手续,同时报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凡属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维修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按照《东华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零星维修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维修期限在保修期内无条件维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申报前报维修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核,工程施工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