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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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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2)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 (3)面积准确

10、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

答: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输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11、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输安置房产权登记? 答: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折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捭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输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12、几种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情况

答: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 (1)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 (2)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3)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 (4)四至界址、界线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 (5)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 (6)购买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 (7)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

(8)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已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已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

13、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1)符合城市规划;(2)房屋已竣工;(3)购房(安置)手续合法、完事齐全。具体如下: A、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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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签订购房合同且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

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如查封冻结)。 B、房改房:

a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b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 C、拆迁安置房:

a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办理权属登记。

b拆迁安置房产办理,均由拆迁人统一输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报送拆迁协议确认,统一缴交相关税收政策费及申办领取土地房屋权证。 14、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怎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一)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有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二)1990年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三)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5、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压物资1%以内(含1%)的,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增容地价;大于1%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按规定收取增容地价。 (二)、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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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6、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17、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答: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归属争议。

18、土地权属争议应向谁提出申请?

答: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受理和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19、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厉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20、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住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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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以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以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涕泣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21、什么是房产测绘?

答:所谓房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和表述房屋有关信息的活动。

22、目前施房产测绘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房产测绘,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地相关规定执行。 23、商品房面积由谁来申请测绘?

答:目前购房人办怔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对已竣工的房屋实施测绘、不能及时将应由其提供的办理产权所需的有效齐全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24、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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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因上述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5、商品房建筑面积的组成?

答: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26、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答: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等,以及在其它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或为多幢服务的地下室(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等)、地上杂物、车棚、车库、为他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2)、作为人防工程(含平战两用)的地下室、避难层(室)以及分期建筑工程中的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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