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0.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4.0.2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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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0.4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0.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以下规定。如图5.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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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 该场所以底层(平顶层)为起算首层时,首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要求。
5.0.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 5.0.1.3 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边界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
5.0.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5.0.1.1-5.0.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5.0.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平顶层视为首层时,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5.0.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5.0.2.3 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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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 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 5.0.2.5 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0.2.6 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0.2.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2.8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5.0.2.9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5.0.2.10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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