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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与中国模式(1949~2009)(连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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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与中国模式(1949~2009)(连续15)

第十四章 分配制度变革与分配理论创新

蔡继明[ 蔡继明,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开大学等18所科研院校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民进北京市副主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员。]

摘 要:本章一方面回顾了我国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这一制度变革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阐述了与分配制度变革相对应的分配理论的创新,特别是回顾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简称“按贡献分配”)理论提出的过程,揭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价值基础;探讨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政策意义,论证了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非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等于剥削,论证了剥削与私有制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消灭剥削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并行不悖;对于如何调整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关系,消除分配不公现象,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按劳分配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广义价值论

本章的题目已经清楚地表明作者所要讨论的问题和所要遵循的分析路线,这就是一方面结合建国60年来我国分配制度的变革,探讨分配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在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演变进行逻辑分析的同时,辅之以历史的和经验的验证。

第一节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直把按劳分配当作社会主义的唯一分配原则和本质特征。然而,社会主义实践表明,按劳分配原则从来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这是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是以一系列条件为前提的,而这些条件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不具备。

一、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

概括地说,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就是:在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有的条件下,社会总产品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后,以劳动为惟一尺度在社会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根据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规定,它的实现至少要以下述基本条件为前提。 1.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

由于生产资料的质量是不等的,同质、同量的劳动与不同质的等量生产资料相结合,会产生不同的收益。因此,要完全实现按劳分配,必须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使各个劳动者联合体由于使用较优的生产资料所获得的级差收益全部转移给社会,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社会再把剩余的部分按照每个社会成员提供的劳动数量(包括质量)分配给全体劳动者。

2.劳动者的劳动必须具有直接的社会性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马克思恩格斯,第20卷,第334页) 3.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折算必须简单易行

我们知道,劳动者的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按劳分配要以简单劳动作为基本计量单位,而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因此,要贯彻按劳分配,复杂劳动必须折算为简单劳动,而这种折算,迄今为止尚未从理论上找到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方法,马克思本人也只是把这种折算看作是在由发生在生产者背后的一个社会过程来完成的。但无论通过什么来进行折算,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种折算必须是可能的,而且是简单易行的。

4.生产资料的数量必须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各尽所能

相对于全社会可供使用的劳动总量来说,生产资料的数量必须足以使劳动的边际收益等平均收益,至少要使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或者相对于有限的生产资料来说,劳动的供给量必须减少到使劳动的边际收益等于劳动的平均收益,至少使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的程度。因为在生产资料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在同一质量的生产资料上连续追加投入同一质量的劳动,劳动的边际产品,平均产品和总产品也会发生如图1所示的变化。 图14.1中横轴表示劳动投入量,纵轴表示收益,MPL、APL和TPL分别表示劳动的边际产品,平均产品和总产品曲线。假定生产资料的数量是一定的,整个社会组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不存在任何社会扣除,总产品全部用于分配。那么,即使实行按劳分配,社会劳动的投入量也只能限制在OA范围内,因为在A点上,劳动的边际收益等于零,劳动的总收益最大;超过A点,无论是劳动的边际收益,还是劳动的平均收益,或是劳动总收益,都会发生递减的变化,从而使劳动的收益绝对减少。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A点都是劳动投入量的绝对界限。如果社会现有的劳动总量为OB,那么,OB-OA=AB即为绝对剩余的劳动,也可以说是完全无用的劳动。由此可见,在生产资料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少劳可以少得,但多劳不一定多得,在超过一定点以后,多劳反而少得或不得,甚至得到的报酬为负数,

要完全实现按劳分配,生产资料的数量至少要足以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

二、按劳分配原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矛盾

首先,即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我们也没有实现全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而是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

其次,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在总体上的数量是有限的,质量是不等的,这种稀缺的、质量不等的生产资料,不足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各尽所能,实现充分的就业,因而也就不能完全做到按劳分配。

再次,由于计划经济本身存在着主观计划和客观实际的矛盾,高度集中统一决策,必然导致生产与消费、供给和需求以及集体劳动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因此,每个劳动者集体的劳动,并不具有完全的直接社会性,很多企业虽然生产出大量的产品,但并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只能作为废品积压在仓库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全社会来看,还是从生产单位来看,都有大量劳动是在无效的状态下耗费的,因此也就不能对其实行按劳分配。

最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资源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分配的,这种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排除了劳动资源在不同地区、行业和工作岗位之间的流动和转换,使劳动者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一定终身,学非所用、大材小用、滥竽充数的现象不可避免。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那个使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因此,按劳分配也就失去了合理的尺度。

三、按劳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

如果说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按劳分配原则借以实现的条件都不完全具备,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就更难以实现了。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所有制结构已由原来单一的公有制,转变成多元所有制。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劳动要素的稀缺性不仅没有减弱,反而由于

分属于不同要素所有者,使用这些非劳动要素必须支付一个大于零的价格即要素报酬,这些非劳动要素的报酬就构成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所以,非劳动收入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按劳分配已不再是单一的纯粹的分配原则了。

即使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没有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是存在着多种公有制形式。如果把各个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者联合体来看,仅仅由于它们各自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不等和质量不同,同量劳动所得到的收益也是不等的。所以,按劳分配不可能在各个公有制企业之间得到完全的实现,当然更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完全实现。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合劳动,都不完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而是先要作为个别劳动存在,只有通过交换,以价值关系为媒介,其局部的、个别的劳动才能间接地转化为社会劳动。由于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价值进行交换,各企业的联合劳动在这种交换中,必然会发生如下的数量变换: 第一,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就是由劳动的主观方面(平均劳动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与客观方面(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生产资料所构成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两个基本因素决定的,所以,即使各个企业联合劳动都具有平均的熟练程度,仅仅由于各自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不等和质量不同,同量劳动所折合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所创造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当然,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使用国有土地所取得的超额利润要作为地租交给国家,而且,在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已经划清的情况下,由于占用较多和较好的其他国有生产资料而获得的超额利润,也要以税费等形式上交国家。但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企业留利水平的提高,由企业自行积累而得到的收益,至少在一定时期内要留归企业所有,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入职工的消费基金,否则,企业将会丧失自行积累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如前所述,即使抽象掉生产条件的差别,如果某一个企业或部门所生产的商品数量不符合社会的需要量,则企业的实际收益就会高于或低于劳动成本。这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由此可见,即使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企业职工的实示收入也并不与他们实际付出的劳动形成相等的比例。同时,在这种条件下,要直接测算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支出也是不可能的。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按劳分配原则同样不能完全实现。

由此可见,无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充分必要前提条件都不具备。 四、强制贯彻按劳分配的结果

正是由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充分必要条件在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不顾条件地贯彻原来意义的按劳分配,必然要使原则与实践发生尖锐的

矛盾。

首先,按劳分配原则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是矛盾的。如果脱离了现实经济条件硬性贯彻这一原则,那就不仅会否定私营经济存在的正当性,而且会否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生产队以及家庭承包户)由于占用生产资料的差别而产生的收入差别的合理性,甚至会扼杀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集体财产的平调、全民所有制企业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统负盈亏的管理制度所产生的弊端,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在这种分配制度下,个体经济、合作经济都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了,私营经济更没有保留的余地了。

其次,按劳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是矛盾的。因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各个企业的等量联合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并不一定相等,要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就必须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各个企业之间以盈补亏,从而保证不同企业的工人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然而这也就否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后,按劳分配原则与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分配形式是矛盾的。单纯强调按劳分配,必然要否定上述各种收入的合理性,并容易引导人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和现实的消费,把全部收入吃光用光,或者效法欧也妮·葛郎台,做一个守财权。这显然不利于社会集资、融资和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总之,片面地强调按劳分配,最终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效率降低,这是由历史所充分证明了的。

第二节 从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转变

既然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实现,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到底是什么呢?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在分配领域也出现了多种分配方式:除了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以外,个体劳动者通过合法经营既获得劳动收入,又得到一定的资产和经营收入;当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债券所有者就会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还出现了股份分红;在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在私营企业雇工经营中,企业主会得到部分非劳动收入。所有这些收入分配形式,概括起来,不过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前者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又包括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收入,还包括经营管理者作为劳动者所获得的部分收入;后者表现为企业家收入(利润)、利息(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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